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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屬各單位:
福建传媒华体会体育app下载官方首页官网“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試行)已經2014年7月28日隊長辦公會讨論通過,現予以下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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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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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企業反腐倡廉,進一步促進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規範決策行為,提高決策水平,防範決策風險,遵循堅持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按權限決策的原則,加快推進企業化改革步伐,确保經濟持續穩定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和總公司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隊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章 決策範圍、形式
第二條 我隊“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範圍包括:重大事項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投資決策及大額度資金的使用。
一、重大事項決策。主要指涉及企業改革發展穩定、重大經營管理戰略、關系職工切身利益,帶有根本性、方向性、長遠性、全局性、戰略性的重大事項。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企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生産經營方針等重大戰略決策事項;
(二)資産損失核銷、重大資産處置、國有産權變動、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等重大資産(産權)管理事項;
(三)年度生産經營計劃、财務預算和決算、年度工作報告;重要的經營項目合同審批,内部管理機構設置調整方案、崗位定編定員,重要改革方案,每年新增人員規模、類型(主要是急需專業技術人員),重要經營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及廢除;涉及重大的安全和質量責任事故、突發事件等重大事項;
(四)企業資産重組、兼并、破産、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國(境)外注冊公司、投産參股、礦權收購;國有産權轉讓等重大事項;
(五)各經營實體業績考核、員工薪酬分配方案、各項獎金分配方案、員工“五險一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水電暖及物業費收費标準調整、其它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企業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反腐倡廉建設的重要決定和重要部署;
(七)精神文明建設、企業文化、企業穩定、群衆工作方面等重要舉措;
(八)需要提交隊審議決定的重大決策事項。
二、重要人事任免。主要指我隊直接管理的領導人員以及其他經營管理人員的職務調整和重要獎懲事項。
(一)權限内管理的領導人員選拔标準的制定、任用的提名和推薦;
(二)隊屬中層經營管理人員的職務任免(聘用、解聘)和調整;
(三)隊後備幹部人選的推薦上報;
(四)向控股和參股企業委派股東代表、推薦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經理和财務及重要技術人員;
(五)黨内、行政類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評選審定與通報表彰獎勵;以及向上級機關、組織推薦受表彰的各類先進集體、先進個人;
(六)上級機關、組織分配的人大代表、黨代會代表、職代會代表人選的推薦選舉;
(七)隊屬單位、黨組織以及職工、黨員嚴重違反内部規章制度造成一定後果的懲處意見審定;違反黨紀案件的初核調查、處分的審批等重要懲處事項。
三、重大項目投資決策。主要指對企業生産經營和資産規模、資本結構,以及生産設備、技術創新産生重要影響的传媒勘查項目以及其他項目的設立和安排,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重大投資項目、融資項目、擔保等在5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
(二)争取申報的總公司、省地勘基金項目和自主投資的传媒勘查項目的設立;
(三)技術開發項目和基本建設項目;
(四)重要機械、生産設備購置和重要物資采購等項目;
(五)重大工程承、發包項目和礦業權購買、招标等項目;
(六)礦權運作中的重要合同簽訂事項;
(七)其他重大項目的安排事項。
四、大額度資金的使用。主要指企業領導人員被授權額度以上資金的調動和使用,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年度大額度資金使用預算:投融資計劃、借款、借款計劃、對外擔保、資本投資、固定資産投資、大宗材料、設備采購資金計劃;單價在5萬元及以上的固定資産購置;
(二)預算外額度在5萬元以上的資金使用事項;
(三)大額非生産性資金使用,以及對外捐贈、贊助事項;
(四)資金額度在10萬元以上的基建工程事項。
(五)我隊集中發放的獎金、津貼等。
(六)我隊其他大額度資金使用。
第三條 “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形式。 “三重一大”事項,采取隊長辦公會議、黨委會議或企業領導人員聯席會議的形式,經集體研究讨論後做出決策。
隊長辦公會由隊長主持,副隊長、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部門負責人出席會議,根據會議需要,主持人可決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會議。隊長不在時,可委托其他領導班子成員主持召開辦公會。
黨委會由隊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委員參加。必要時,可召開黨委擴大會議,隊領導班子成員、有關部門負責人可根據需要列席會議。
企業領導人員聯席會議根據會議内容和工作需要,由隊長或黨委書記主持,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參加。會議議題涉及的相關部門負責人可根據需要列席會議。
第四條 領導班子讨論重要事項,應當進行表決,采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或記名投票等方式。根據會議内容由黨政主管領導決定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和表決方式應當記錄在案,以便備查。
第三章 決策程序及規則
第五條 我隊“三重一大”事項,由隊領導直接提出或由機關職能部門、所屬單位提出,經分管領導審核,報隊長或黨委書記同意列為議題。有關職能部門、所屬單位做好會前準備工作。
第六條 重要人事任免應當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我隊《中層幹部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程序進行決策。其他重大事項決策前,承辦部門或單位應當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做好準備;
(一)充分協商。決策事項涉及相關部門或單位的,應當事先征求意見,充分協商。黨政主要領導之間、主要領導與班子成員之間應當進行溝通和磋商。黨政主要領導未經溝通或雖經溝通但未達成一緻意見的,原則上不上會研究。
(二)征求意見。涉及面廣、與職工群衆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廣泛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必要時,可采取公示等形式進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我隊重要幹部任免,必須事先征求紀檢監察部門的意見,并保證其有充足的時間履行程序。
(三)論證評估。組織企業相關人員或咨詢專家,對決策事項進行評估論證;涉及到礦權運作的重大項目安排和百萬元以上大額資金使用的決策事項,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和風險評估。論證評估結論及專家咨詢意見應形成論證評估報告。
(四)法律審查。在決策備選方案提交會議決策前,應進行合法性審查。主要審查是否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是否與現行政策規定相符,是否存在法律風險,是否存在其他不适當的問題。企業法律顧問在進行合法性審查後,應及時提出審查意見。
第七條 集體決策會議應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準備材料。決定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應當提交決策材料。決策材料包括議題材料和論證材料。議題材料包括決策備選方案及說明材料;論證材料包括調研論證評估報告、合法性審查意見等。
(二)通知開會。會議出席人數超過應出席人數的二分之一,會議表決有效。在讨論重要幹部任免事項時,必須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員到會方可進行。
(三)充分讨論。參加會議人員應充分發表意見,表明态度;主持會議的領導應當執行末位表态制度,在參會人員未充分發表意見之前,不要發表傾向性意見。集體決策的重大問題,必須嚴格按照會前确定的議題進行,沒有列入議題的“三重一大”決策問題,不得臨時動議。
(四)會議決定。
1、隊長辦公會議、黨委會議、企業領導人員聯席會議決定的“三重一大”事項,不得以傳閱會簽、碰頭會、個人拍闆等其他形式代替會議決定。
2、集體決策事項,應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會議決定多個事項的,應逐項表決,并以應到會成員半數以上同意形成決議。對于意見分岐較大的決策事項,原則上應暫緩做出決定,待醞釀成熟後再議。
3、在會議集體讨論之後,由主持會議的領導依法做出通過、原則通過、再次審議、或者暫緩實施的決定。
4、在讨論與出席會議人員及親屬有關的議題時,本人必須主動回避。
(五)備案備查。對會議決策事項,黨群工作部、行政工作部、各單位應做好會議記錄,并按照國家檔案有關規定形成完整的會議記錄,存檔備查。
第八條 遇重大突發事件和不可抗力等緊急情況來不及集體決策的,有關領導可臨機處置,事後應及時向領導班子集體報告。
第九條 參會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和會議紀律,對會議未決定或決定暫不對外公開事項以及會議材料及讨論情況,不準洩露。
第四章 決策執行
第十條 隊各級領導班子成員應當帶頭執行各項決策,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集體決策,對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但在沒有做出新的決策之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拒絕執行已經做出的決策。
第十一條 黨群工作部和行政工作部為執行決策的督促檢查責任部門,負責分解任務,明确責任部門或單位,以及完成時限、要求,并對決策的實施過程進行督辦。
第十二條 負責執行決策的部門或單位,應當明确責任及具體要求,确保落實決策的實施質量和進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十三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實施情況和效果,納入責任部門或單位的年度經營責任考核内容,作為幹部業績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決策依據、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導緻決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實現的,應及時向上級請示。
第五章 決策監督
第十五條 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保密事項和企業科技、商業秘密外,其他“三重一大”決策及執行情況,應當及時向職工代表通報,接受職工群衆監督。
第十六條 隊黨委、紀委、工會要加強對“三重一大”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各級領導班子要把貫徹落實決策制度執行情況作為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領導人員述職述廉和隊務公開的内容,自覺接受監督和民主評議。
(二)隊有關業務部門應當加強對決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堅持臨時抽查和定期檢查相結合,建立健全決策後評估制度和糾錯改正制度。通過檢查、跟蹤反饋、評估複查等方法,及時發現并糾正決策制定和執行中存在的問題,以便領導集體适時調整和完善決策。
(三)紀檢監察、财務審計、人事組織等部門和職工代表大會要通過幹部考察、效能監察、專項檢查、内部審計、民主測評、民主評議等方式進行監督。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黨政主要負責人是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貫徹落實“三重一大”制度負總責任。本級領導班子成員對落實“三重一大”制度情況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十八條 出席會議的領導人員應當對“三重一大”決策事項承擔責任。對決策失誤的責任人,按照權力和責任相統一的原則,進行責任追究。
參與決議的人員經證明在會議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在會議記錄中有明确記載的,可免除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企業和項目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其他不良影響和後果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一)違背集體決策原則,個人或少數人擅自決定重大問題,獨斷專行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體決策程序,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的;
(三)因特殊原因,要經集體讨論決定而個人決策,事後又不報告的;
(四)未向領導集體提供真實情況而造成決策失誤的;
(五)執行決策過程中,發現可能造成損失或影響,能夠挽回損失或影響而不采取積極措施予以改正的;
(六)在保密期間,洩露集體決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洩露的;
(七)其他因違反本規定而造成失誤的。
第二十條 對給企業及項目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其他嚴重後果的責任主體,應當根據事實、性質、情節和影響,承擔相應的責任,并分别按以下種類進行追究:
(一)本人寫出檢查,取消當年各類先進評選資格;
(二)通報批評或誡勉談話;
(三)經濟處罰;
(四)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或免職;
(五)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責任追究嚴格按照領導人員管理權限和領導人員任免、聘用制度規定和程序辦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黨群工作部負責解釋。對本實施辦法有異議者,可向黨委和紀委反映。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 隊屬各單位應建立“三重一大”決策事項報備、報批制度。各單位按照規定權限決策的事項,應報告隊主管領導,并在有關部門備案。超越決策權限,需經隊審批的決策事項,必須事先報告主管領導,經批準後方可執行。
抄送:隊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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